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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实施时间】 201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 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  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七)组织常规和应急性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中央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具体业务工作。

  

  (一)参与制定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报表;

  

  (二)收集、审核和汇总蔬菜生产监测数据;

  

  (三)会商蔬菜生产形势;

  

  (四)撰写蔬菜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参与省级及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条  农业部成立蔬菜信息监测专家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跟踪蔬菜产销形势;

  

  (二)对月度、季度和年度蔬菜产销形势进行分析;

  

  (三)参加形势会商;

  

  (四)核查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五)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省(区、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向农业部推荐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及时审核、汇总、上报蔬菜监测数据信息;

  

  (四)组织本省(区、市)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市、县级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信息员及基点县固定信息采集点档案,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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