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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接上页]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0.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深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15.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16.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基本药物抽验计划,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和全过程追溯链接。(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17.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根据条件逐步推行并最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18.将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探索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扩大药品“三统一”实施范围,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19.基本药物配送率要达到90%以上,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足额及时供应到位。(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20.按照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的部署,将药品“三统一”工作延伸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21.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由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货款由基层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货款支付时限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

  22.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面向全国进行公开遴选确定。(市食品药监局负责)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3.按时完成中、省下达的医疗卫生机构投资建设计划。2011年每县(区)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巩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加快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施和标准化建设步伐。全年实现每县(区)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4.2011年按照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和“安心工程”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5.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2011年力争三分之一的县(区)实现信息化管理。在阎良区开展医药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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