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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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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狠抓体制机制改革。

  47.做好县镇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在认真做好对阎良区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的基础上,周至、户县、蓝田、高陵、临潼、长安各确定1-2个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进行县镇一体化管理试点,制定完善县镇一体化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

  48.重新核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具体由各县按乡镇人口规模和分布核定,注意加强重点镇。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力量;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原则上按床位与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9.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0.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51.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5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由市物价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尽快调研,提出合理的医保支付比例方案,并抓好落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53.实施《西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调整结构,优化医疗资源布局。认真研究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规划,强化公立医院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工作效率。(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

  54.积极稳妥地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继续抓好阎良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级试点工作,在阎良、周至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进行单项或综合改革试点,逐步形成点面结合的局面;支持指导非试点县(区)开展适合本地实际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项目,以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医疗服务,让群众尽快感受到公立医院改革的成效。(市卫生局负责)

  55.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县11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56.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7.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推行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三级医院50%病房、二级医院40%病房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8.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诊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管制,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认真执行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落实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监局、市物价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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