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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关于厦门市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更好地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厦门市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更好地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22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项目立项

  

  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是指项目土地面积大于30亩、小于100亩,开发前实地的地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地类均为非耕地的土地开发项目。镇政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项目立项,一个项目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相临(近)的地块组成,最小地块应达到5亩。

  

  拟实施土地开发的项目地块经镇、村共同研究初步选定后,由镇政府向国土房产分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产分局实地踏勘核实认定后批准立项,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二、方案编制及审核

  

  根据国土房产分局批准的立项,镇政府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简况和图件两部分,其中:项目简况包括项目区位置、土地现状、自然条件、投资概算等;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设计平面图、工程断面设计图,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国土房产分局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规模、范围和建设方案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地块、增减项目实施规模。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须获得国土房产分局批准。对于项目取消的,根据取消原因,区分责任主体,按责任承担项目已发生的前期费用。

  

  三、工程管理

  

  (一)工程招投标

  

  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度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厦财购〔2010〕10号)执行,对建设资金<30万元的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可视项目情况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二)施工监理

  

  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将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每月底上报国土房产分局。

  

  四、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后,由镇政府先行组织预验收,再向国土房产分局申请验收。

  

  2、国土房产分局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形成验收组,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正式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3、土地开发工程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倒扣制",扣除相应数额的补助资金。

  

  (二)验收材料

  

  1、《土地开发项目预验收报告》;

  

  2、《项目建设方案》;

  

  3、《土地开发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4、《土地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5、施工质量监理报告;

  

  6、土地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图;

  

  8、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图。

  

  (三)验收内容

  

  项目工程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新增耕地的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状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维护管理等。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审核

  

  根据国土房产分局的立项文件、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设方案,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及工程招投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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