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资金补助 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3000元/亩(其中工程补助费2300元/亩,种植补贴及工作费用700元/亩)。工程补助费用2300元/亩封顶,工程结算后如有结余返还财政部门。对于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方案编制费(含测量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项目业主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在市财政切块下拨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中另行列支。每个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费(含土地清查费、勘测费)按不超过15000元计付,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8000元计付,工程招投标代理费按不超过5000元计付,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5000元计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程费用及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3%提取。 (三)资金拨付 小规模补助资金的管理单位为各国土房产分局,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区级报账制度。各区国土房产分局在审核支付项目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预算控制总额和投资范围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四)工程结算 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备齐竣工材料,上报区财政审核部门,区财政审核部门的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区财政审核部门将项目审核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核销该项目基本建设投资和市财政最终拨款的依据。 六、成果归档及报备 土地开发项目通过正式验收后,及时对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应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国土房产局、国土房产分局存档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网上报备。 七、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房产分局、区农业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小规模土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防止资金挪用、截留,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