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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1〕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市级政府统筹实施管理,区级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范围内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税务、审计、林业绿化、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负责在市场上收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九)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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