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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11-04-23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收集、整理、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监察、保密、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其沟通、确认。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请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执行情况;

  

  (二)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及建设情况;

  

  (五)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

  

  (六)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报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

  

  (七)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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