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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交通、水务、房产、旅游、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绿地面积,并确定城市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准确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化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单位自用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并存档,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占补恢复赔偿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界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确定城市绿地要求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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