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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5-18
【实施时间】 2011-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 2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7号)要求,推动我市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散装水泥发展较快,水泥散装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位居全省前列。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相对滞后,水泥散装率35%左右,远低于城区。随着建材下乡工作的逐步展开,农村市场水泥需求量不断增加,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潜力巨大。在农村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水泥生产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一)制定农村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结合我市城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农村散装水泥供应能力,争取2011年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40%以上。到2015年,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60%以上。各区市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重点)镇(街道)建设农村散装水泥直销配送中心;在相对偏远的镇建设直销网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科研开发力度。积极组织、扶持有关科研单位、生产企业,研制开发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逐步实现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标准化、系列化,不断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规范化、规模化程度。

  (三)推广典型经验,实现科学发展。各区市要结合实际,以平度市农村散装水泥直销配送中心的建设经验及联营模式为推广典型,学习借鉴章丘市“山东省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示范园区”、菏泽市“小散罐”物流配送模式等典型经验,引导农村散装水泥工作高起点发展。

  (四)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各区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参照规划城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直供直销、联合经营等措施,实现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

  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已有的销售网络,向农村投放散装水泥配送、储存设备,改建或新建散装水泥直销点、专营店及配送站;鼓励各类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小型混凝土搅拌站向周边农村用户销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五)切实抓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加大对农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质量保证。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落到实处

  自2011年起,市财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扶持农村散装水泥直销配送中心设施设备建设。各区市应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配套补助。

  (一)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直销配送中心或直销网点,向农民或建设单位直接供应散装水泥。

  (二)农村散装水泥直销配送中心和直销网点建设,采用政府规划定点、企业投资建设方式。水泥生产企业要根据当地农村发展散装水泥规划,依托水泥制品等散装水泥使用企业统筹安排,合理布点,签订联建供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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