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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考核奖惩范围:涉农区县政府,涉农乡镇(街办),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二、考核奖惩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考核奖惩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夏秋两季分别评比。 夏季从5月25日至6月25日,秋季从9月25日至10月20日,市环保局负责禁烧方面的考核,市农委负责综合利用方面的考核。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报市政府实施奖励与处罚。 先进乡镇(街办)由区县政府进行初选和申报,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办公室进行联评。 三、奖惩办法 (一)市级部门 对职能作用明显、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级有关部门,奖励1.5万元。 (二)区县 各区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评比,按照秸秆综合利用率、禁烧成效、粮食种植面积三个指标,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
1.一等奖 评定条件:辖区没有焚烧秸秆现象,无着火点,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秸秆综合利用率95%以上。 2.二等奖 评定条件:着火点5处以下,综合利用率93%以上,无人员伤亡,无财产损失。 3.三等奖 评定条件:着火点10处以下,综合利用率90%以上,无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乡镇(街办) 全市夏季评选25个先进乡镇(街办),秋季评选15个乡镇(街办)。 评定条件: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深入,措施得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效果好,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达95%以上,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重大农机事故,辖区内无着火点。 奖励标准:每个先进乡镇(街办)奖励3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直接奖给当年从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具体工作人员。 四、处罚 (一)着火点认定 凡是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一律按着火点认定。连片焚烧的,每10亩按1个着火点认定;堆积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按1个着火点认定;凡因焚烧秸秆导致烧死烧伤树木的,不论大小,一棵按1个着火点认定。在区县交界地带发生焚烧,界定有异议的,由交界方均摊着火点数。 (二)处罚标准 处罚坚持“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的原则。每发现1个着火点,罚所在区县政府3000元。罚款由市财政从区县财政直接划拨,用于全市每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辖区内秸秆焚烧面积较大,着火点较多,或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