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移民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移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以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做到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职权到县、责任到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审核和预算安排。 第五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资金的范围和使用 第六条 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1)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2)中央财政整合其他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资金; (3)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4)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整合其他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下列资金: (一)基本建设统筹资金;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五)新能源专项资金; (六)财政扶贫资金; (七)三西资金; (八)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九)一事一议专项资金; (十)学前教育及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 (十一)劳务就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等。 第八条 资金按照性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专项用于《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农田水利、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与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和自治区移民主管机构提出的安置区建设方案,提出年度资金总体安排和整合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十条 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并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开设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与生态移民无关的其他资金不得进入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和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 资金一经下达,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应当及时、足额转入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实行直接拨付。财政部门依据中标合同和监理报告,按照审核后的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或者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 第十四条 资金可以按照《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在本市(县、区)生态移民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有关生态移民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生态移民项目完成后,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初步验收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自治区财政、移民主管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生态移民项目因客观原因调整或终止实施的,经自治区移民主管机构审核并报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