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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年检和续展工作,除执行上述原则外,继续参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条件》(卫监督发〔2005〕318号)办理相关事宜。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专家,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类专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卫生部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2011年度需要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的,请于7月11至22日期间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申请(评价甲级机构资质申请、续展等有关表格详见附件,表格的电子版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职业健康司子站下载)。

  

  四、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先暂停新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五、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严肃查处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借资质、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彭广胜,010-64463617)。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证书级别”一栏填“甲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5)实验室有关资料;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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