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列入初选名单的试点城市(区)(发改办环资[2010]3312号)也按此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助于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等问题,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央财政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二、支持内容

  以城市为单位,支持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包括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油水分离装置、收集装置配置,收运车辆和工具配置,餐厨废弃物成分检测装备配置等。

  (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主要生产设备购置以及环保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等。

  (三)能力建设。包括收运台账、处理监控等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生产过程及产品监测系统,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等。

  三、支持方式与测算标准

  对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中央财政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方式详见组织实施程序),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建设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根据有关建设方案,以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为算账依据,参考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本,按新增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推荐试点城市的通知,各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联合推荐。计划单列市直接申报。

  (二)联合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初选名单并下发通知,提出编报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编制实施方案。进入初选名单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城市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利用现状,在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上报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本地政府配套制度和支持措施、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收运体系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等内容,以及达产达效进度表,详细说明有关技术先进性、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利用处理措施等,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所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向社会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