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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明确重点。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对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从严惩治。对在“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敢于碰硬,绝不手软。要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区县、镇街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区县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抓紧建立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深化专项整治,努力提升重点行业领域本质安全度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安委字〔2011〕14号)要求,建立完善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化工、非煤矿山、民用爆炸品和剧毒品、农用机械、特种设备、燃气、地下管线等11个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健全专项整治等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牵头部门、协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推动各项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不断提升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合力和综合效能,推动并促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积极探索重点行业领域治本之策。针对当前我市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治本之策的研究与探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强化主动预防,不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能力。严格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继续深入推进小化工、小矿山、尾矿库整顿关闭行动,坚决关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力争两年内,完成100家“小化工”的关闭任务,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全部“入园进区”,实现化工产业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关,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全面规范落实交通运输、市政、旅游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预评价(评估)的技术标准和法定程序,确保我市各项重点建设工程的本质安全。 (三)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的通知》(宁安委字〔2011〕10号)要求,以建立健全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为重点,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全市各行各业延伸拓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分级分类管理、逐级上报、等级评定、登记建档、挂牌督办等基本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隐患整改专项资金及整改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各类隐患治理落实到位,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和杜绝因监控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引发重特大事故。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