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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0
【实施时间】 2011-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抚顺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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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农业气象监测预报系统。每个县布设1 套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在重点乡镇设土壤水分观测点;每个县建立设施农业气象观测基地或特色农业气象观测基地,开展设施内或特色农业园的小气候和生长状况观测;每个县配备车载设备、便携式农业气象移动观测与野外调查设备。建立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建设集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评估、农用天气预报于一体的县级农业气象预报服务平台,开展重大农业灾害的灾前预警、灾中跟踪、灾后评估及其减灾控制,增强农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指导广大群众有针对性地采取防灾减灾应对措施;开展农业气候资源区划和风险区划,以及作物新品种引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为粮食作物区域合理布局和作物新品种的引种、推广等提供科学支持;开展农用天气预报,为粮食生产的播种、灌溉、施肥、收获等全过程的科学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六)建设农村气象信息发布与接收系统。建设分布式的市、县气象信息综合发布平台,提供早(晚)间天气预报(本县和各乡镇)、农用天气预报(关键农时季节、农事活动)、农业气象灾害预报、气象防灾减灾知识、乡镇实时气象要素监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各村(屯)和尾矿库等地点建设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建立市、县、乡、村各级气象灾害防御人员动态库,及时将气象信息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到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成员、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和气象助理员、农村中小学校校长、气象信息员手中。在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及泥石流等气象衍生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牌。建立县气象局发布平台到乡镇、行政村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联动机制。

  

  四、经费测算

  

  本项目建设经费为783.1 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30 万元,地方投资453.1 万元(县、区建设经费测算见附表1)。年业务工作经费为365.8 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4 万元,地方投资311.8万元。(县、区工作经费测算见附表2。)

  

  (一)中央投资建设经费

  

  1.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4 要素自动气象站建设,每套3 万元,共117 万元。

  

  2. 中国气象局卫星广播系统(cmacast)建设,每套25 万元,共75 万元。

  

  3.乡镇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每个县10 万元,共30 万元。

  

  4.每个县建设1 套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每套6 万元,共18 万元。

  

  5.每个县建设农业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每套10 万元,共30万元。

  

  6.每个县建设1 个设施或特色农业气象观测基地,每套10万元,共30 万元。

  

  7.每个县建设1 套农业气象预报服务平台,每套10 万元,共30 万元。

  

  (二)地方投资建设经费

  

  1.乡镇气象信息服务建设,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等,每个乡镇1.2 万元,49个乡镇共58.8 万元。

  

  2.县、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费,每个县、区5 万元,共40 万元。

  

  3.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费,每个县、区1 万元,共8 万元。

  

  4.县、区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每个县、区1 万元,共8 万元。

  

  5.县、区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每个县、区1 万元,共8 万元。

  

  6. 县、区农业、水利、民政、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每个县、区1 万元,共8 万元。

  

  7.县、区农业气候资源区划和风险区划,每个县、区1 万元,共8 万元。

  

  8.市、县级气象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建设,20万元。

  

  9.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led 屏,2 平方米)建设,每个乡镇1 万元,共49 万元。

  

  10.村屯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每套0.3 万元,共185.7 万元。

  

  11.气象灾害防御人员动态库建设,每个县、区0.2 万元,共1.6 万元。

  

  12.气象灾害危险地区警示牌1000 个,共10 万元。

  

  13.乡镇2 要素自动气象站改造为4 要素,每套2 万元,共48 万元。

  

  (三)中央投资年业务工作经费

  

  1.中国气象局卫星广播系统(cmacast)工作经费,每套2万元,共6 万元。

  

  2. 乡镇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每个县5 万元,共15 万元。

  

  3.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业务工作经费,每套1 万元,共3 万元。

  

  4.农业气象移动观测系统业务工作经费,每套5 万元,共15 万元。

  

  5. 设施或特色农业气象观测基地工作经费,每套2 万元,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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