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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1〕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2011年7月底前完成)。

  1.机构设置规范化。区(市)县政府应在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在编公务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保障措施规范化(2011年9月底前完成)。

  1.办案场所规范化。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结合单位实际,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处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和档案保管场所。

  2.经费保障规范化。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3.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办案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职能履行规范化(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1.受理工作规范化。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本区域行政机关的现有行政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应抓紧修订完善。

  (2)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严格执行首问事项登记制度、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度、案件引领告知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在乡镇、街道、居民点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2.审查工作规范化。

  (1)审查程序规范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审查期限,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2)改进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查;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要尽可能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

  (3)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和善后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要深入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要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对裁决执行中的后续事宜,要加强监督指导,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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