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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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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尝试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3.法律文书规范化。

  (1)制作规范化。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注重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2)送达规范化。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4.案卷归档管理规范化。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卷整理。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整理案件全部文件材料。案件档案内的文件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卷内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回证;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包括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及附件;听证通知书及回证;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阅卷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卷内备考表。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

  (四)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范化。

  1.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

  (2)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3)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

  (4)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影响的;

  (5)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报送备案的。

  2.报备材料规范化。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案件统计分析规范化。

  1.按时报送统计材料。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和我市依法行政公报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2.提高统计质量。统计人员要正确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把统计工作与办理行政复议的实际工作联系起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3.做好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要突出工作重点,注意实际工作“点”和“面”的关系,注意典型事例和案例的“正”和“反”的关系。统计分析结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实际,把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领域和热点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工作步骤

  我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应于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分项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2011年6月底前,由市法制办对各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市政府将于2012年上半年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增强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学习,全面掌握。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学习川府发〔2010〕31号文和本实施意见,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标准,并自觉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贯彻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送市法制办。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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