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深入基层开展立法工作,科学遴选各方利益代表参与立法听证,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的说明制度,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政府规章通过后应当在《南宁日报》、《南宁政报》、政府网站等刊登、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立法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制定机关应当在立法项目实施5年内组织立法项目的实施后评估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规章和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网上备案的方法和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我市政策法规。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整和管理工作。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果和规范化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完善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问题。(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施其责)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并将规范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的权益侵害;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