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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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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体系,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覆盖率达100%,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每年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备案审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开展一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行政救济法治化

  

  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事项,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完善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市信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健全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重点完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报备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和分析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汇编指导制度、行政复议通报制度。推进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庭建设,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机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大力推进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结案,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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