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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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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在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逐步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与舆论危机处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准确发布和对舆论的正确引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市政府办、市城乡数字办、市财政局、市新闻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6.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完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理顺部门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形成审批信息共享共认机制。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符合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绩效评估体系。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电子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定期予以通报。(市政府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7.推进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恪守信赖保护原则,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在行政审批、行政合同、政府采购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基本实现全市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信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着力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职)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工作。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完善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完善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完善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推进立法工作法治化

  

  1.突出政府立法重点。按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快促进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环保、土地等经济体制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推进规范政府行为的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应当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政府各部门各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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