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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流管[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口办流管〔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行风建设,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委定于从2011年5月起,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服务维权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 徐水源 徐玮

  

  联系电话:(010)62030797 62030773

  

  附件:《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在宣传贯彻、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行风建设,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委定于从2011年5月起,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服务维权情况的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认真查找《条例》和《全国规范》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切实落实法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1.《条例》出台以来,各省(区、市)修订和制定本省(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情况;

  2.清理清查与《条例》和《全国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3.出台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情况。

  (二)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1.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情况;

  2.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规定落实情况;

  3.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规定落实情况;

  4.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等规定落实情况;

  5.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三)合法权益维护情况。

  1.服务和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流动人口户籍地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情况;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情况;为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落实奖励政策情况。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免费为流动人口组织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情况;依法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落实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政策情况;落实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的情况。

  2.是否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户籍地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现居住地落实流动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服务、国家规定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时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是否有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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