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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构建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制度,将业绩考核结果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就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资产转让、大额捐赠; (六)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七)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的薪酬;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先报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对涉及面广、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应当自该事项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督促纠正。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履行决策程序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重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时,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收入以及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包括: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 国家出资企业清算取得的净收入; (五)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