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8
【实施时间】 2011-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产业字〔2011〕5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2008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参加2011年度的复审。

  

  二、复审时间

  

  根据火炬中心相关工作安排要求,为保证复审工作顺利完成,2011年度国家高企复审将集中一批受理,具体安排如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称“高企工作网”)电子数据申报受理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 7月1日;窗口纸质材料收文时间为6月日20—— 7月1日。

  

  三、申报程序

  

  (一)登陆高企工作网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二)登陆高企工作网系统,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系统中的《调查问卷》并提交。

  

  (三)在高企工作网电子数据申报受理时间内如实填写数据,按要求上传文件,并提交数据。

  

  (四)登陆网址:http://stias.szsitic.gov.cn/stias/prpadvanced.do?action=prprecord,填写窗口受理申请单。

  

  (五)在窗口纸质材料收文受理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有关操作可参考《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 (可从高企工作网下载)及《深圳市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操作注意事项》(附件1)。

  

  四、复审材料

  

  (一)复审基本材料

  

  参加复审的企业应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提交资料,主要包括:

  

  1、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复审申请表》;

  

  2、材料目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编写提纲可参考附件2);

  

  5、知识产权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7、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加盖企业公章);

  

  8、由具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http://www.szfb.gov.cn/xwzx/xwtzgg/201003/t20100309_1481224.htm或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index20/386.shtml查询);

  

  9、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10、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1、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证明材料。

  

  (二)名称变更材料

  

  名称发生变更,但尚未办理名称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基本材料

  

  如果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其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属于“简单更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3);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2、重大变更申请材料

  

  如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如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属于“复杂更名”,还须准备以下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