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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变更手续证明、变更后的知识产权证书等); (2)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3)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附件4);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已在“复审基本材料”中提交的,不需在“重大变更申请材料”重复提交。 (三)材料装订要求 1、复审材料请使用浅蓝色封面,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报年度,并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请在封面注明企业变更前后的名称,以及变更的类型(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2、请按“(一)复审基本材料”及“(二)名称变更材料”顺序装订,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材料目录”内注明相应的页码范围。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请申报企业另行保留一份副本备查。 (四)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1— 14号窗口提交复审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复审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复审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zsitic.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82107983、82107373、82101954 附件:1.深圳市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操作注意事项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编写提纲)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4.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深圳市201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操作注意事项 一、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一)找回密码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点击首页右上角【企业申报】,再点击【密码找回】,输入注册号、法人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等信息(输入内容需与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一致),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1、登录www.innocom.gov.cn,点击企业申报,进入企业网上申报页面。 2、点击“密码找回”进入密码找回页面,按要求填入申报高企时所填写的信息后提交,如果成功,系统会显示“请登录邮箱激活帐户”信息。 3、请在30分钟内进入原注册邮箱点击系统发回的链接,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如超过30分钟,该链接会自动失效。如设置成功,系统会显示“恭喜您,帐户恢复成功”的提示信息。 (二)查询系统注册号 如忘记原系统注册号,可在复审期间前往科技大厦二楼202室进行查询,查询系统注册号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被授权人的手机号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查验被授权人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