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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家出资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促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长远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科学安排,确保重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向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我市重点产业及关键领域集中,优先解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重点问题。 3.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4.分级编制,同步实施。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同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二)预算收入的确定 1.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企业利润一定比例收取(对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分得的股息和红利,由集团公司统一核算上缴)。具体比例由国资监管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产业政策及企业实际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全额上缴。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5.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家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安全等需要,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四)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管理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共同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共同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实施。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