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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其国家出资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缴。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国资监管机构将经批准的支出资金按增加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拨付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和人大审定。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区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与国资监管机构共同制订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组织收取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所监管(属)国家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家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实施,将国家出资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体系。试行的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工作与市本级同步开展,具体范围和步骤等由各级决定。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等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备案。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