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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颁布时间】 2011-05-23
【实施时间】 2011-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2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定于5月下旬组织开展一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谭代荣 程娟

  

  联系电话:(028)86113944、86135593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有效解决食品添加剂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22号)的部署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定于5月下旬开展一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强化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落实,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发现和纠正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以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消耗量大、关注程度高的米(粉)制品、调味品、辣椒制品、乳制品、面制品、水产品、肉类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市(县)域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和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为重点部位;以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为重点环节,全面排查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具体内容安排:

  

  (一)种植、养殖环节。

  

  1.检查对象。农药批发市场、农药经营门市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绿色食品茶叶生产基地、有机食品水果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单位、兽药生产单位(经营市场)、生鲜乳收购站,以及水产良种场、苗种场、商品鱼养殖基地等。

  

  2.检查内容。

  

  (1)食用农产品:农药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市部经销禁用高毒农药情况;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情况等。 (2)水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措施落实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来源、贮存和使用情况;苗种情况;病害防治情况;生产操作和记录情况;产地环境及水源情况等。

  

  (3)畜牧: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是否有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在饲料和兽药原料以及产品中是否有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物质行为;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产品许可情况;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情况。

  

  (二)食品生产加工(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1.检查对象。食品添加剂、豆瓣、肉制品、火锅底料、乳制品、饮料、泡菜生产企业(生产单位)。

  

  2.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使用回收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生产过期失效、变质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原料索证索票、批检制度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食品流通(包括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

  

  1.检查对象。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经营批发企业、大型零售超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食品添加剂相对集中经营场所、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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