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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规划环璄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规划环评工作。1999年以来,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2007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以后,开展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沿江开发规划、“十一五”高速公路网规划等一批重点规划的环评工作,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的认识不够到位,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不深入,导致区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不断产生。“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着基本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也是全力建设生态省、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有利于从宏观上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科学进行城市定位、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环境容量;有利于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防止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严峻的环境形势,充分认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总结试点经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编制各级各类“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依法加大规划环评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全省科学发展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规划环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环境,通过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把规划环评作为环境保护参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有力手段,对项目开发、生产力布局、环境资源配置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综合平衡,协调发展。规划环评既要注重经济指标,也要注重资源、环境指标;既要关注规划实施可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要关注规划实施将带来的环境影响。一切开发活动既要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办事,也要按自然生态规律办事,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之上。 2.规划先行,环评同步。发挥规划环评作用,在制定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充分考虑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规划环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划,促进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3.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根据各地发展现状和资源环境禀赋,着力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同时,全面推进本地区相关规划的环评工作。 4.积极引导,广泛参与。规划环评涉及的环境权益面广、时间长,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应通过宣传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切实保护好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力度 (一)明确规划环评具体范围。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涉及重要环境要素和产业布局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指导性专项规划可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省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梳理出需要开展环评的“十二五”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名录,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