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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抓好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严格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应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印染、酿造、多晶硅及涉重金属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铁路、公路、港口及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根据国家规定,暂缓受理审批相关项目环评文件,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三)优选规划环评编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由规划编制机关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写,优先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资质证书的人员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应当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规划环评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四)严格规划环评编制要求。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和国家规划环评技术导则及技术规范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评文件的具体编制机构,对规划环评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五)规范规划环评审查权限。规划环评实行同级审查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开发区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重污染定位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并最终出具审查意见。 (六)落实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及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七)强化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充分考虑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特点,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要广泛征求、充分采纳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要征求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 四、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水平 规划环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动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建立统一监管机制。环保部门为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监管机构,全面负责规划环评实施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二)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为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规划环评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协调部门、地区之间的规划环评工作。 (三)建立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的基本依据,项目环评应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而未重新环评的,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 (四)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各地要有重点地选取行业、地区,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五)建立联合督察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加强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力度。从现在起,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均应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省环保厅与监察厅应建立联合督察机制,由省环保厅、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定期组织全省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联合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