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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8号),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全州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确保2011年6月30日前建成服务事项齐全、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为核心,廉洁勤政、公正透明、服务规范、务实高效为工作原则,按“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高起点建设、高效率运行、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县级政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目标。2011年6月30日前建成宽敞整洁、环境优美、功能布局合理、服务事项齐全、办事公开透明、服务设施配套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2011年12月30日前建成制度科学完善、服务便民利民、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以及70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并投入运行;2012年12月30日前建成县(市)、乡(镇)、村(社区)上下衔接、务实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应进必进原则 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原单位不得再受理、办理和撤回进驻中心的事项。 (二)充分授权原则 1.建立首席代表负责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收费的单位,要确定首席代表,经单位授权,代表本单位行使决定受理、现场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发证等行政审批权,以及组织、协调和督办权。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a角是常驻窗口工作人员,a角因特殊情况不在岗时由b角顶替,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 2.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窗口单位要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首席代表保管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效力与各单位行政印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效力等同。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使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单位提供印章内容,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刊刻,政务服务中心刊刻好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后,由各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告知本系统和有关单位。 (三)公开透明原则 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应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结情况,以及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申报人权利、监督投诉渠道等,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三、机构建设 (一)规范名称 县级政府应设置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并统一使用“xx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名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使用“xx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名称。 (二)机构设置 各县组建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时可整合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原有人员编制。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加挂县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原则上设置为归口县政府办公室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局下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办公室和政府自身建设、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96128专线管理等股室,履行本级政府的政府自身建设、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96128专线管理等职责,指导和督查乡(镇)、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 具体的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 四、场所建设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或升级改造原有服务大厅。对于部分单位已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敞开布局、开放服务且暂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类办事服务大厅,经州政务服务管理机关批准,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要求,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一)窗口设置 政务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运行设立独立窗口、综合窗口、临时性独立窗口。窗口的数量和设置,要能满足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办事的基本需要,并在大厅醒目位置设置咨询引导台、服务指南、咨询服务和投诉窗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窗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