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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8
【实施时间】 2011-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拟订的《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

  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保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及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的工作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协调总量削减,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包括铅蓄电池、电解锰、有色金属、电镀、皮革加工等企业)的集中整治。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监控。

  

  (三)燃煤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下同)和钢铁企业的监管。

  

  (四)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专项工作。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环保部印发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7号)以及《重庆人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渝办〔2010〕75号)总体要求,加大对巴南区、大足县、秀山县等重点污染防控区域以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越权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积极推进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或监控装置工作,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监控技术手段。

  

  二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铅蓄电池(含电极板,下同)企业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工作,对铅蓄电池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全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凡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立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铅蓄电池企业的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切实加大对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或生产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行政区域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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