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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8
【实施时间】 2011-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强化督查督办。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订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重点区域、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屡查屡犯或久拖不决、社会反响大及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确定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订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对上年度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要启动区域限批。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企业责任。

  

  通过出台污水处理厂、电镀等相关行业企业守法导则,强化对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服务,提高企业守法意识,2011年在全市推行排污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三包”承诺制(包环境质量、包达标排放、包环境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阶段工作重点,以“利剑高悬”的高压态势,直接查处、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单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社会监督。

  

  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2011年环保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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