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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全省林木过量消耗,确保完成林木限额采伐管理任务,现就分解下达和严格执行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编报程序,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823.2万立方米,现分解下达782.04万立方米,省林业局预留商品材限额41.16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520.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70.7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5.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15.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指标为:公益林117.6万立方米,商品林705.6万立方米。预留的限额,用于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由省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措施 “十一五”期间,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省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保持“双增长”的良好态势。但从总体上看,我省依然是一个少林省份,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突出。“十二五”期间是建设绿色山东和生态省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定期检查,搞好考核。 (二)推进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探索新时期下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各地要根据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现代林业的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对于集体林,要进一步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继续实行公示制度;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由省林业局确定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省林业局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制定。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确保我省“十二五”采伐限额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也不得层层截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充分掌握各地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资源数据的基础上编制省、县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要加强对森林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逐步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要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