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统一在杨家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或杨家岭二期工程新建楼房进行安置。 2、凡要求留地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留地修建安置。 3、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3)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36个月计算。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严格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延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苗圃: (1)花卉6000元-8000元/亩 (2)树木4000元-6000元/亩 5、电话:180元/户 6、电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有线:127.5元/户 9、自来水管:310元/户 10、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1、石水渠:40元-60元/m³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4、石猪圈:180元/个 15、水泥地坪:20元-40元/㎡ 16、砖、石地坪:10元-20元/㎡ 17、pvc管:5元-8元/ m 18、砖木厕所:50元-80元/㎡ 19、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20、简易厕所:100元/个 21、石帮畔:70元-100元/m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26、铁皮房、活动房:40元-60元/㎡ 27、简易棚:20元-40元/㎡ 28、铁水管(ф10 ㎝):30元/m 29、机井:5000元-8000元/口 30、空调:350元/台 31、简易大门:100元/付 32、铁楼梯:150元-200元/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