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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延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3、防盗网:45元/㎡

  

  34、铁栏杆:40元/m

  

  3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官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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