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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后[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1〕6号)


  

  各高等学校,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

  

  为巩固和扩大2010年以来开展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对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高校食品安全工作,防止学校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中旬至6月底,在本市高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各高校校内餐饮服务部门,包括学生食堂(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含学生清真食堂)、校园内主要为学生服务的风味餐厅、出售袋装食品的校园超市(小卖部)、以及校内独立设置或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的甜品站(西点房、冷饮店、咖啡吧)等。

  

  二、检查重点

  

  (一)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体系。学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工作计划,成立职能明确的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个环节责任明确,经常性组织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学生食堂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控污染、投毒等恶性事件发生。

  

  加强对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学校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引进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并对有关服务资质进行查验。学校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为合同重要内容,督促社会餐饮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无“以包代管、以费代管”情况。

  

  (二)学校餐饮服务规范经营情况

  

  学校食堂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2009年6月1日前取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分设食堂的应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杜绝“一证多点”现象。其他餐饮服务部门,如校园内主要为学生服务的风味餐厅、出售袋装食品的校园超市(小卖部)、以及校内独立设置或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的甜品站(西点房、冷饮店、咖啡吧)等也应取得相应餐饮服务许可证。禁止校内各餐饮服务部门无证经营,以及超期限、超范围、超能力经营情况。餐饮服务部门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

  

  学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格落实实名“晨检制度”,发现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疾病时,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学校应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培训资料完整。

  

  (四)采购监管及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采购工作监管,完善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餐饮服务部门采购主副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购买肉禽类产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采购豆制品必须核查“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

  

  学校要着重做好对餐饮服务部门“小采购”的监管。学校餐饮部门采购主副食品及相关产品,应当优先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确需从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五)食堂卫生监管落实情况

  

  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并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食堂原料储存、初加工、烹调、备餐、清洗消毒等专用场地应相对独立,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卫生消毒规范。餐具、工具使用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的产品。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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