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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候车座椅(凳)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含改造,下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西部、东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辖区交通局)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相关建设、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全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管理和维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公用事业、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五)具有与建设、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维护队伍; (六)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社会投资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本规定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在约定期限内经营公交中途站相关服务设施。 第九条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szdb/z 12-2008)及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标准,开展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地段条件不同有所差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及经营者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所有权归政府。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依据《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统收统支,并专项用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在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完好移交给市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公交中途站设置需要调整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拆除、迁移、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等原因调整公交中途站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中途站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