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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因道路改造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原因需要拆除、迁移、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施工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予以补偿。 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拆除、迁移或其他原因损坏公交中途站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赔偿。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和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设置公交中途站。 第十八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期限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施工,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有条件修建候车亭的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台、站架和候车亭等服务设施应当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辖区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 第二十二条 公交中途站必须统一配备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公交站架上安装或更新站牌,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号、线路所属企业简称、线路起终点、途经道路、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发车间隔时间、票价等内容。 公交站架仅用于安装站牌和站名牌。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公交站架,在确保满足安装站牌和站名牌且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的前提下,可张贴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交候车亭和公交站架发布广告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中途站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地段、统筹安排并组织制作,经营者应当服从安排并无偿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及服务良好,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要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在7天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或将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挪做他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深交〔2006〕7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