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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委办[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1〕1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夏季和汛期即将来临,台风、雷击、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多发,给安全生产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切实加强汛期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稳定受控状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实现上海“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认真总结近年来汛期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分析防汛工作形势和所面临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易受台风、暴雨等影响的工地、临时宿舍、塔吊行车等大型设备提前采取防护措施并加强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在雷雨天气情况下,要停止装卸油、气储罐,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道路运输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对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防止车辆受高温、雷电影响发生自燃、爆燃事故;要加强对各类客运、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公安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及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交港、海事与渔业等部门要针对夏季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等恶劣气候及汛期水上航行安全的特点,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渡口的安全检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户外广告企业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测、加固和维护,对户外广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或阴雨天气发生漏电伤人事故,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水箱、水池的清洗和管理,以及上水管道的维修和下水管道的疏通,并对房屋附属物和附加物(室外空调机、晾衣架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排险措施。其他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措施。

  

  三、排查隐患,加强整治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四级责任”、“三级督办”的工作机制。在5月底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地铁、隧道施工运行,船舶、冶金、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和防触电防坠落,旅游等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危险路段、高层建筑、地下及半地下空间、“三合一”场所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继续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隐患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强化排查整治,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把各类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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