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质字[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1]15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和省政府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省政府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2011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精神,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检查:建筑企业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行为;建筑企业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

  3、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上旬):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6月):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即将开展的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大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施工项目部的落实情况;深基坑、高支模、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建筑起重机械等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安全防护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是否开展了以预防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等。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本企业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本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