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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进行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煤矿炸药、雷管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放炮员、管理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厉打击煤矿企业井下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的,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办或者参与开办煤矿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2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6个月;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或较大死亡事故的,一律停产整改1年,并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发生重大、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由所在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州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可优先批准复工、优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优先推荐评先表模。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