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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建委
【发文字号】 市建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开展对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印发开展对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建发[2011]95号)


  

  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

  

  现将《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对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进行认定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对持有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进行重新认定工作方案

  


  2009年底西安市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划归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整合设置为西安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为尽快理顺交叉关系,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管理体系,结束“一个行业,两种资质”的现状,保持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稳定,按照“先归队,再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我委将对持有《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方案如下:

  一、重新认定的范围

  凡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在我委资质备案的企业,属重新认定的范围。

  二、重新认定的程序

  (一)时间安排

  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持《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已在市建委备案的企业可自愿申请资质认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须填写《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向市建委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2、申请装饰三级资质认定且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由市建委分批审批;申请装饰一级或二级资质认定的且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由市建委初审,统一分批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3、企业具备相应条件并通过审批后,将予以公示并核发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重新认定的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资质重新认定:

  (一)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换发一级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1、持甲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2、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5、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换发二级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1、持乙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持甲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但达不到一级认定条件的企业。

  2、企业近5年完成2项以上50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具有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换发三级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1、持丙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持甲级或乙级等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但达不到二级认定条件的企业。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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