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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应急建设,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42号)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中心、应急专家队伍、应急平台,完善预防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响应时效,做好应急保障,提升我省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管理,消除地质灾害重大隐患。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全省继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应急处置和治理,加大陕南秦巴山区和陕北黄土地区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治理力度。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范人类工程活动,对于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责任单位治理;对于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治理,治理经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汛期突现的稳定性较差、危险性较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五、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乡、村要逐级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防治任务完成。 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重点用于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远程会商能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三)强化巡查与监测,健全值班和速报制度。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 各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健全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专人值守值班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和《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情况等报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着力宣传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力度,强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管理基本技能的宣传培训。制作专题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采取电视、广播、展板等多种形式,印发宣传画册、手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同时要深入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五)坚持部门联动,协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扶贫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发生省级突发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与职责,积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履行本地区、本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附件:1. 陕西省2011年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略) 2. 陕西省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