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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8
【实施时间】 2011-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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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继续深化和巩固“锰三角”地区锰污染整治成果。为防止秀山县锰污染反弹和环境质量恶化,消除锰矿、尾矿库和锰渣场的环境安全隐患,确保不因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对秀山县锰行业整治实施挂牌督办,督查指导秀山县全面开展锰行业整治工作。对秀山县现有的18家电解锰企业进行兼并或收购,只保留3―5家大型电解锰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和完善秀山县锰行业整治联合督查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秀山县锰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与群众健康。

  

  四是开展重金属危险废物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转移量和去向情况。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对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要纳入重点监控。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并定期报当地市政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处置污泥的违法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燃煤发电企业和钢铁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旁路铅封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检查频率,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要加强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环保设施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护,确保有效运行。

  

  (三)开展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切实开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对城区油烟、噪声等典型环境污染案件进行现场督查督办,强化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协调机制,促进部门协作,增强市、区县联动,通过公众参与阳光执法,有效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9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2011年7月8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11月底前向国家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环保部报送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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