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顺清、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统筹办副主任汪钦琳、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刘卫东、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张其悦、市农委副主任高兴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明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市市政委副主任李勇、市卫生局副局长方明金、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文渝、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幸群、市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徐焜耀为成员,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重金属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环保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立项、审查等准入关,健全经济调节机制。 经济信息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市政部门负责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取缔。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有证无照经营企业,配合前置许可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被责令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及时动员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三)畅通信息渠道。 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安排阶段性工作;每月向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至少上报两期工作简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期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