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农机管[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指南(试行)

[接上页]
(四)机库可统一色彩,机库外墙为白底或黄底,在机库正面或侧面总高度2/3以上涂30厘米宽蓝色横条;机库外墙为蓝底的,涂白色横条。

  (五)统一悬挂标识:在机库大门正上方(或左上方)悬挂江苏省农机专业合作社标识(样式附后),在机库大门右侧悬挂有关标牌等。

  二、功能完善

  (六)机库使用功能可按“三库一间”(机库、配件库、油库、维修间)配置。

  (七)停放机具的库房应尽量为无隔墙统间,以提高机库利用率。

  (八)维修间可独立或在机库一侧,根据维修机具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使用面积。

  (九)配件库紧靠维修间,或二者合并,配件应上架分类存放。

  (十)油料罐必须单独设置。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可配备3吨以上10吨以下钢铁或耐火工程塑料标准柴油储油罐,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十一)机库外场可设有农机具清洗场。

  三、合理使用

  (十二)不得改变机库用途。享受财政补贴和以农机库名义争取用地建设的农机库,必须用于合作社成员农机具存放、维修保养等用途,不得改变用途性质。

  (十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机库使用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责任。农机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制度要上墙悬挂。

  (十四)定点停放机具。拖拉机、收割机等大中型农机具按不同种类统一编号,库内地上划好停机位并标出停放机具编号,大中型机具对号停放。小型农机具分类分区域存放。各农机具停放整齐,场所清洁。

  (十五)维护保养。合作社负责人应遵循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尽量实行全体成员农机具统一维护保养。

  附:江苏省农机合作社标识(高×宽:50cm×50cm),颜色具体见样图。

  

  
江苏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维修间(配件库)建设指南

  


  一、设施较好

  (一)维修间的结构、设施应满足维修作业要求,水、电、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规定。房屋面积应不少于25平方米,配件库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主要总成和零部件修理、装配、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室内进行。

  (二)维修间应由砖墙、钢(木)屋架、平瓦(彩钢)屋面、水泥(辅砖)地面建成;停机场地应为水泥(砂石)路面,表面平整,不积水。维修间应配备文件资料柜、零配件货柜(架)、工具仪器柜(箱)等设施。

  (三)农机电器修理的充电间应与作业间分隔开,其地面和水池应用耐酸材料建造;若建有喷油泵、喷油器修理的作业间应洁净,有防尘保温措施。

  (四)配件库具备防火、防雨、防尘、防盗等功能。配件库有分层存放货架或货柜,零配件分类、统一标号后,码放整齐。配备专兼职保管员,设立出入库台帐。

  二、设备完善

  (五)维修间配备维护保养及换件维修所需设备、工具及计量器具。如外径千分尺、内径百分表、游标卡尺、千斤顶、扭力扳手、常用扳手、拆装工具、手电钻、举升装置、搬运装置及清洗设备等。有条件的合作社还可以根据自身维修作业规模和工艺需要选配焊接、金属加工、喷油泵调试等设备。

  (六)设备的规格范围和数量应满足维修作业规模和工艺需要,根据实际,在上述所列设备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七)设备应满足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经有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

  (八)经营农机维修的合作社应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2006)配齐相应的维修设备和办理相应的证照。

  三、专业资格

  (九)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维修技术管理工作,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技术工人。

  (十)从事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农机电器维修等部件及总成、整车修理的维修间应有1名中级工(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兼任)。

  (十一)取得维修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点,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效管理

  (十二)做好农机具作业前的检修保养,作业时的抢修和换件供应,作业后除尘、除锈、注油等维护保养工作。

  (十三)维修要规范操作,执行农机具维修前故障诊断、维修中配件更换明示、维修后试车验收等程序,保证质量。

  (十四)应制定维修工时、计费和维修质保期等标准,搞好成本核算,提高维修效益。

  (十五)严格入库检查,库存应合理。进库时须核对数量、质量、价格,对新进配件建立配件卡,经手人需签字,领取时确认数量等,领料人应签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