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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颁布时间】 2011-05-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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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洁从政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政规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三)组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信访处理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

  (四)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调查分析本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总结宣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经验和典型,运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政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检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案件和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委,重大问题按照规定上报;

  (二)加强对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监督,每年与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至少进行一次谈话,了解掌握其廉洁从政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廉洁从政措施,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经常检查工作中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材料由本级纪委、政治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当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副团职(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旅、团级单位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正营职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营、连级单位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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