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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流动票箱由选区统一制作。流动投票应在规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并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举同时开箱,一并计票。 设流动票箱应当严格控制。监票人、计票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和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 第五十五条 〔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在本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应在投票前查验其委托证明。 第五十六条 〔特别情形投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投票选举,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执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五十七条 〔委托人数〕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或者投票。 第五十八条 〔自主投票〕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选区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九条 〔选举有效〕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十条 〔当选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 〔开箱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开箱计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 第六十二条 〔大会程序〕选举程序: (一)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入场; (二)清点到会人数;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四)宣布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宣布投票方式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六)分发选票; (七)检查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和主持选举的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当众宣布清点结果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确认选举有效后开始计票; (九)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六十三条 〔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照《选举法》及本实施细则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投票结束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六十四条 〔罢免要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六十五条 〔罢免表决〕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持。罢免要求交付表决前,提出撤回罢免要求的,受理机关对该罢免要求的办理即行终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