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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5-31
【实施时间】 2011-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政策执行,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卫生厅 财政厅

  商务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合理规划和布局非公立医疗机构,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二条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配置社会资本。各地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执业范围应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形式、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对具备资质、符合申办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第二章 放宽准入范围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等投资依法开办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和特色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山区、民族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联合等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省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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