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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27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1〕271号)


  

  各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培训办班行为,促进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培养建设行业合格人才,更好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我委将从今年起定期对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进行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审定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组 长:朱和平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副组长:甄兰琼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涂克保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会长

  成 员: 周向东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研员

  张金彪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察处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李仁友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支付核算中心正处级

  刘 颖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教育研究室主任

  刘晓英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秘书长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二、评估安排

  经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进行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详细时间安排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近期发文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结果应用

  根据建设行业人才发展需要和每年建设类培训的预计规模,择优选择培训机构承担建设类培训项目,并给予其在我委网上集体考试报名的初审端口。同时,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违反培训办班规定的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将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曝光,并取消其举办建设行业相关培训的资格。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站在促进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来正确对待这次评估工作,认真总结近年来培训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端正培训办班的指导思想,提高培训办班的综合水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二)认真准备。要按照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和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认真加以准备,做好评估工作的资料申报和各项实地的迎检工作。

  (三)严肃纪律。要严格落实评估工作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现象的发生。评估工作期间,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5995898559958984

  

  附件: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方案

  


  为认真做好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使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工作目的

  加强对北京市建设类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北京市建设类专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保护培训机构和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市建设行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二、评估工作原则

  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客观、公正、透明,严格评审。

  三、评估工作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网站上公布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及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单位。

  四、评估工作周期

  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评估周期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当年正式设立登记的培训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评估。

  五、评估主要程序

  (一)评估申报培训机构根据《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出评估申请。培训机构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对填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

  (二)资料评审

  评估专家组对培训单位的评估申请和自评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实地评估方案。

  (三)实地评估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提前通知被评估单位实地评估时间。实地评估内容包括:(1)被评估单位领导作自评报告;(2)专家组现场考察;(3)专家组查阅有关档案资料;(4)专家组主持召开学生及教职员工座谈会;(5)专家组内部交流,并就形成的初步意见反馈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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